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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黄骅市晗晓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和平大街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3MAO8YRC93P。法定代表人:田云吉。
申请人黄骅市晗晓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于2018年5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60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黄骅市晗晓商贸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10300052/26224917、票面金额2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黄骅市晗晓商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黄骅市晗晓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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