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长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监利县。
被告:湖北金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容城镇天府大道天邑广场。
法定代表人:朱为利。
被告:朱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监利县。
原告黄长河诉被告湖北金城置业有限公司、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黄长河于2017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长河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该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长河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本院决定免收。
审判长 赵斌成 审判员 陈 刚 审判员 谢长松
书记员:贺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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