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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银华
张咏梅
黄某某
王某某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江口支公司
原告:黄银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
委托代理人:张咏梅(原告黄银华妻子),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丹江口市人,个体经营户。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起上诉,反诉,签收法律文书,接受执行标的款等特别授权。
被告: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
被告:王某某(被告黄某某妻子),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朝阳中路40号。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江口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工商局1楼。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银华诉被告黄某某、王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江口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银华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黄银华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银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银华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黄银华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银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银华负担。
审判长:赵晓云
书记员:吴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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