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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7)鄂1081民初1160号判决书中的案号“(2017)鄂1081民初1160号”补正为“(2017)鄂1081民初759号”。
审判长 邹鲁锋审判员 聂国富人民陪审员 袁本国
书记员: 崔雨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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