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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左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黄某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田杰(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秦欢(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左某某

原告黄某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黄某市湖滨大道1939-1号(天方百花园内)。
法定代表人成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杰、秦欢,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左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左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因已与被告达成和解而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黄某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由原告黄某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黄某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由原告黄某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阮珊

书记员:刘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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