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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茨矿业公司开拓队与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黄某茨矿业公司开拓队。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
委托代理人邢宝龙,系该开拓队书记。
被告周某,女,1968年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茨矿业公司开拓队与被告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茨矿业公司开拓队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茨矿业公司开拓队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茨矿业公司开拓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150元)。

代理审判员  刘艳芳

书记员:王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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