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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靖宇县花园口镇。
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靖宇县靖宇镇。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受理,定于2016年5月24日下午14时在靖宇县人民法院开发区人民法庭公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受理当日向原告送达开庭传票,但原告于开庭当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刘龙
书记员:张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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