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原告:黄淑良,女,汉族,蛟河市居民,住蛟河市。
被告:梅德福,男,汉族,农民,住蛟河市。
原告黄淑良与被告梅德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林程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淑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梅德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梅德福在原告黄淑良处购买砂石,且为原告出具欠据的事实,足以证明双方当事人的买卖行为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故原告与被告的买卖行为成立并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尚欠砂石款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梅德福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黄淑良尚欠砂石款2,69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梅德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林程程
书记员:徐丹丹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