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南昌市西湖区。
被告:颜某某,男,汉族,编号:空字第09093609,部别:94638部队。
被告:高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址:江西上饶县,现在逃。
被告:罗小荣,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昌北开发区。
被告:杨黎斌,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县。
原告黄某与被告颜某某、高某某、罗小荣、杨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黄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00万元及支付还款利息。2、判令被告二、三、四对被告一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颜某某于2014年8月15日与原告签订《借款及担保协议》,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8月15日至2014年9月5日。被告高某某、罗小荣、杨黎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自借款约定归还期限起开始计算两年。借款到期后,因被告颜某某未归还借款,被告高某某、罗小荣、杨黎斌也未履行保证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提出如前之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未提供被告颜某某的有效身份信息及被告高某某涉刑案,现在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黄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8800元退回原告黄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胡 婷 审判员 罗 文 审判员 周蓉娟
() 书记员 林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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