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桂卯,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英山县人,住湖北省英山县。
被告:陈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英山县人,住湖北省英山县。
被告:长江财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黄冈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中环路17号。
法定代表人:吴福星,该公司经理。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黄州大道87号。
法定代表人:佘炳焱,该公司经理。
原告黄桂卯与被告陈某、被告长江财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黄冈市中心支公司、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黄桂卯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桂卯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被告长江财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黄冈市中心支公司、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桂卯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桂卯负担。
审判员 杜立钧
书记员:方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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