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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盗窃案

2021-09-22 尘埃 Comments0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426号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0319********,汉族,初中文化,散工户籍地广东省肇庆市**区**镇**村**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0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23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2月6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3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26日9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去到被害人周某某经营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路**店,假借应聘工作在店内做服务员。当天10时,被告人黄某甲趁店主妻子不注意,将放在店内柜台里的4台OPPO手机(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8585元)盗走。得手后,被告人黄某甲去到广州市**区一间不知名的手机店将盗得的手机以4600元的价格卖掉,所得赃款在日常生活中花掉。

2019年12月9日16时,民警在广东省**市**镇**出租屋**房内抓获被告人黄某甲。破案后,上述赃物均未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周时贤的陈述;3.被告人黄某甲的某某;4.鉴定意见;5. 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31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潘  伟

检察官助理:孙  姣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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