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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盗窃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Comments0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社检一部刑诉〔2020〕28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3年12月2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81**,汉族,初中,务工,住社旗县**镇**庄*号。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5月5日被社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因盗窃罪、抢劫罪,于2005年11月22日被社旗县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2018年9月3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1日,本院作不逮捕决定,同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25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2020年7月2日经本院决定,于次日被社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黄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9月21日退回社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10月21日社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终结,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8日,被告人黄某某到社旗县赊店镇**商场,趁人不备,将停放在**商场附近的一辆粉红色踏板式爱玛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为23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现场照片;3、证人郑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在刑法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社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志国

检察官助理:赵  钊

2020年10月26日

附:

1. 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社旗县看守所;

2. 侦查卷宗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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