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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富诉沈阳市房产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黄某富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黄某富,男,汉族。
上诉人黄某富因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5)沈和立行初字第00009号不予受理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一审诉求沈阳市房产局履行法定职责。本院受理期间,上诉人提交了2014年12月28日向被上诉人递交的申请书,经与上诉人确认,上诉人一审诉求系要求被上诉人对该申请书给予答复。原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不予受理,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第一款  (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  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5)沈和立行初字第00009号行政裁定。
2、指令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一审诉求沈阳市房产局履行法定职责。本院受理期间,上诉人提交了2014年12月28日向被上诉人递交的申请书,经与上诉人确认,上诉人一审诉求系要求被上诉人对该申请书给予答复。原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不予受理,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第一款  (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  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5)沈和立行初字第00009号行政裁定。
2、指令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审判长:曹喆
审判员:卫俐
审判员:王红

书记员:赵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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