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黄某某与黄黎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黄某某
王丙庆(黑龙江鹏顺律师事务所)
黄黎某
黄滨业
潘浩洋(黑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

原告黄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安装公司退休工人。
委托代理人王丙庆,黑龙江鹏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
委托代理人黄滨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
委托代理人潘浩洋,黑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黄黎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郝庭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丙庆,被告黄黎某及委托代理人黄滨业,潘浩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安广街房屋(争议之房),在买断产权时,虽然使用了原告24年工龄,是因当时的房改政策给予原房屋的承租人黄本富及其家属的优惠政策,当时工龄只是作为一种福利折算购房款。虽在该房屋房产档案中,房屋的出售单位哈尔滨房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直属公房出售明细表中载明:第一购房人为黄本富;第二购房人为黄某某,但该房屋产权证登记的所有人为黄本富。原告关于自己在买断该房屋产权时,出资23300.90元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确认。在该房屋买断产权后,该房屋已登记在黄本富个人名下。其后,被告与黄本富通过房屋买卖行为,被告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原告亦未能提供双方在买卖过程中,存在导致该合同无效的相关证据。原告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被告将该房屋返还原告,亦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故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第一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黄某某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3020元(含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保全费292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安广街房屋(争议之房),在买断产权时,虽然使用了原告24年工龄,是因当时的房改政策给予原房屋的承租人黄本富及其家属的优惠政策,当时工龄只是作为一种福利折算购房款。虽在该房屋房产档案中,房屋的出售单位哈尔滨房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直属公房出售明细表中载明:第一购房人为黄本富;第二购房人为黄某某,但该房屋产权证登记的所有人为黄本富。原告关于自己在买断该房屋产权时,出资23300.90元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确认。在该房屋买断产权后,该房屋已登记在黄本富个人名下。其后,被告与黄本富通过房屋买卖行为,被告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原告亦未能提供双方在买卖过程中,存在导致该合同无效的相关证据。原告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被告将该房屋返还原告,亦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故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第一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黄某某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3020元(含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保全费292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审判长:郝庭云

书记员:孙晓宇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