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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松林诉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黄松林
辽宁人民律师事务所抚顺分所(辽宁人民律师事务所抚顺分所)
杨某

原告黄松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
委托代理人:王玉珏,系辽宁人民律师事务所抚顺分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顺城区。
原告黄松林诉被告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玉珏、被告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后,原告按照约定给被告供货,被告完全接收了货物,理应及时给付货款,现被告只给付原告部分货款,尚欠16000元货款,并有被告签名的便条,应认定被告欠货款16000元。对被告主张已全部给付货款,只是当时原告没有将签名的便条撕掉,而再次索要货款的主张,因被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0条  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某在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黄松林货款16000元。
如果逾期给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后,原告按照约定给被告供货,被告完全接收了货物,理应及时给付货款,现被告只给付原告部分货款,尚欠16000元货款,并有被告签名的便条,应认定被告欠货款16000元。对被告主张已全部给付货款,只是当时原告没有将签名的便条撕掉,而再次索要货款的主张,因被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0条  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某在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黄松林货款16000元。
如果逾期给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李润海
审判员:王淑艳
审判员:康素媛

书记员:李夏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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