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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晚生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0 comments

申请人:黄晚生,男,1972年9月27日生,汉族,住分宜县。

申请人黄晚生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黄佳胜系父子关系。被申请人于2015年11月14日在分××县双林镇××村委江东村小组失踪至今已满二年。根据法律规定,现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宣告被申请人黄佳胜失踪。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黄佳胜,男,2013年9月17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分××县双林镇××村委江东村小组54号,原住分××县双林镇××村委江东村小组54号,系申请人黄晚生之子。2015年11月13日于分××县双林镇××村委江东村小组失踪,申请人于2015年11月14日以黄佳胜可能被人拐卖为由至分宜县公安局双林派出所报案,但公安部门至今未能寻找到黄佳胜。申请人黄晚生申请宣告黄佳胜失踪后,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在网站及本院公告栏、分宜县双林镇双林村委会公告栏发出寻找黄佳胜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黄佳胜仍然下落不明。
申请人黄晚生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自然人黄佳胜自2015年11月14日始下落不明,至今已满二年,现申请人黄晚生作为黄佳胜的父亲向本院申请宣告黄佳胜失踪,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宣告失踪的条件,故本院对申请人黄晚生的申请予以确认。因黄佳胜下落不明时年龄较小,没有其个人财产,可不指定财产代管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黄佳胜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潘冰心

书记员:钟品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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