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19〕390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在广州市经营**店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镇**道**号。2013年9月3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3月23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黄志远,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县**镇**镇**家属**号。2017年9月21日因非法经营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6月4日刑满释放。
上述二名被告人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9年4月14日被湖北省武汉铁路公安局襄阳公安处刑事拘留,2019年5月16日被执行逮捕,2019年8月3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同日被佛山市**,经本院批准,2019年9月30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黄志远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19年11月26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9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在未依法办理并持有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未取得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情况下,指使被告人黄志远、张某某(另案处理)两次运输香烟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街道办**园内的**货运部。
2. 2019年4月13日被告人黄某某叫上黄志远一起将香烟从广东省揭阳市运到广州市白云区,由黄志远驾驶一辆粤AJ8****黑色东风面包车搭载黄某某去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镇**村**巷**号黄某某的家中(香烟存放的地点),黄某某因有事先离开一会儿,黄志远和黄某某(另案处理)一起将准备运输的香烟装上黑色东风面包车上,装货完成后等黄某某回来再一起出发,待被告人黄志远、黄某某会面准备将香烟运走时,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上述两名被告人,并在涉案车辆上起获大量香烟(经鉴定为真品卷烟)。
被查获的香烟共32件(每件50条),其中31件已经装在车上(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36549.0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黄某某等人的供述及辩解;5.勘验、检查等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告人黄志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12月2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黄志远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黄志远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黄志远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潘 伟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黄志远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卷宗14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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