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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与朱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黄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勇,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巴州库尔勒市人民东路28号。
负责人李小军,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朱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以因交强险合同关系证据暂时无法收集为由,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21元,减半收取506.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 判 长  蒋国栋 审 判 员  肖恒增 人民陪审员  李庆利

书记员:邱联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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