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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许某某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人:黄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申请人:许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所住地上海市中山南路XXX号,经营地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毛寄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弘,男。
  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黄某某、申请人许某某与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9年4月12日经PICC上海保险理赔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前支付申请人黄某某11,000元;
  二、此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争议处理终结,三方无其他争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黄某某、申请人许某某与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于2019年4月17日经PICC上海保险理赔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周  萍

书记员:储嘉珺  丁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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