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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武汉翔龙建筑幕墙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京山县人,住湖北省京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安平,系原告的亲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京山县人,住湖北省京山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翔龙建筑幕墙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吴家山台商投资区新沟科技产业园(14)。
法定代表人:史永进。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武汉翔龙建筑幕墙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安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武汉翔龙建筑幕墙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劳务报酬13601.7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经人介绍为被告承接的万科金色城市工程(该工程地点:武汉市洪山区白沙五路万科金色城市锦绣苑)进行门窗安装。现门窗已安装完毕,被告以各种理由不支付劳务报酬,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无果。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相关规定,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2月,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武汉翔龙建筑幕墙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安装承揽合同,由原告承接被告在武汉市洪山区万科金色城市K3地块二标三标1#楼塑钢门窗安装(原材料均由被告提供,原告仅提供劳务)。合同还对价款、结算方式等进行了约定。原告依约完成了部分门窗的安装工程,被告未依约及时支付相应的报酬。2016年1月30日,原告向被告讨要劳务报酬,被告向该工程的发包方即武汉万科金色城市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请求解决工资问题,并由财务制作了包括原告在内的民工及项目管理人员工资表。该表确认了被告应付原告的工资为34004.45元。2016年2月4日,武汉万科金色城市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等人垫付了60%的劳务报酬。其中,原告领取了20402.67元。被告尚有劳务报酬13601.78元至今未支付给原告。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工程施工安装承揽合同、万科金色城市民工及项目管理人员工资表、支付结算查询报表,可以确认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工程施工安装承揽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依约完成了承揽工作,被告也确认了应付原告的报酬数额,但未及时足额支付报酬,已构成违约。因此,被告应当履行支付所欠劳务报酬的义务。故原告提出要求被告支付劳务报酬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武汉翔龙建筑幕墙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某某支付劳务报酬人民币13601.7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被告武汉翔龙建筑幕墙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胡海

书记员:向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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