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士腾,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尹,江西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婷,江西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开兵,宜春市赣西法律服务所。
被告:杨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被告:孙建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被告:周爱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作出(2017)赣0902民初296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孙建华、周爱连、黄某、杨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孙建华、周爱连、黄某、杨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80000元的冻结或其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易绪莲
书记员: 周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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