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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0 comments
原告:黄冈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黄冈市黄州中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袁汉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桓,湖北三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华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黄冈市人,现住。
原告黄冈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华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原告黄冈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原告黄冈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冈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冈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杨威
书记员:陈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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