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黄冈市黄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被执行人秦宏伟。
被执行人宋某某。
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没有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黄计生征字(2015)第06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黄计生征字(2015)第06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决定程序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黄计生征字(2015)第06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征收社会抚养费50286元准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孙丽霞 审 判 员 林更生 人民陪审员 程 邈
书记员:张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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