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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冈市黄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社”),组织机构代码70698716-9,地址:黄冈市黄州大道46号。
法定代表人喻同旭,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世刚,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张某某。
被告雷银花。
本院在审理原告信用社诉被告张某某、雷银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该案在审理过程原、被告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故原告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信用社撤回对被告张某某、雷银花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98元减半收取44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 峰
书记员:罗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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