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黄冈市黄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孙道军,局长。
被执行人黄冈市鑫海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柏林。
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3年10月25日黄州人社行罚字(2013)第2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5000元、加处罚款1905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上述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其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黄冈市黄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的黄州人社行罚字(2013)第2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5000元、加处罚款5000元,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孙丽霞 审 判 员 林更生 人民陪审员 熊春梅
书记员:张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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