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
大冶市基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黄某。
被告大冶市基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某,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大冶市基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000元,减半收取60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000元,减半收取60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判长:罗锋
书记员:王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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