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豪艺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李金海(湖北文信律师事务所)
黄某某
原告:湖北豪艺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库建军,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金海,男,湖北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豪艺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豪艺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豪艺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2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豪艺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豪艺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0元,由原告湖北豪艺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豪艺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豪艺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0元,由原告湖北豪艺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陈楫彬
审判员:王怀军
审判员:朱金祥
书记员:阮新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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