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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0 comments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允兴(KO OON HIN),新加坡共和国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莹,汉族,北京阳光狮人艺术设计制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财务总监。
上诉人高允兴(KO OON HIN)因与被上诉人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4民初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依法向上诉人高允兴(KO OON HIN)邮寄送达开庭传票传唤,且其已签收开庭传票,但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高允兴(KO OON HIN)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22元,由上诉人高允兴(KO OON HIN)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 官 助 理 陈旭云 书 记 员 张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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