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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姜某某所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某,女,住辽宁省建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某某,男,住辽宁省建平县。

上诉人黄某某因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建平县人民法院(2018)辽1322民初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黄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黄某某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黄某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黄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崇文
审判员  韩智伟
审判员  姜 锋

书记员:张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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