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
郝秋生(天津民合律师事务所)
黄某某
黄某某
黄某某
尤某某
黄某某
魏某某
黄某
尤某某
黄六某
原告黄某某,女,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郝秋生,天津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郝秋生,天津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郝秋生,天津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郝秋生,天津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尤某某,女,汉族。
被告黄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魏某某,女,汉族。
被告黄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尤某某,女,汉族。
被告黄六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尤某某,女,汉族。
原告黄某某、黄某某、黄某某、黄某某与被告尤某某、黄某某、黄某、黄六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邢超亚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原告黄某某、黄某某、黄某某、黄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郝秋生,被告尤某某,被告黄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魏某某,被告黄某、黄六某的委托代理人尤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中,被继承人黄某某去世后,遗有养老金46800元、土地补偿款利息37313元,该两笔款项属于遗产。被告主张将该两笔款项准备留着买墓地用,而原告要求继承该两笔遗产。在遗产如何分配及关于给被继承人黄某某买墓地的问题上,原、被告应本着家庭团结、和睦的原则,妥善予以解决。
公民依法享有继承权。因被继承人生前未订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故被继承人遗留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进行继承分割。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黄某某、黄某某、黄某某、黄某某、黄七某、黄某某系被继承人黄某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权。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本案中,黄七某先于被继承人黄某某死亡,根据法律规定,应由黄七某的晚辈直系血亲,即黄某、黄六某代为继承。根据相关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黄某某、黄某某、黄某某在赡养被继承人方面所尽赡养义务相对较少,应适当少分,本院就被继承人黄某某的遗产份额酌定予以分配。
黄某与黄六某提出将自己应当继承的份额都给尤某某。待黄某、黄六某取得相应的权利后,对其所应当继承的份额,可由二人自行处理。
对于被告所提出的所领取的土地补偿款的利息曾经给付过原告黄某某部分的款项,原告黄某某不予以认可,且被告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故,对此意见,本院不予以采信。
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 、第五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继承人黄某某遗有的养老金46800元、土地补偿款所产生的利息37313元,总计84113元,由原告黄某某、黄某某、黄某某各继承12000元;原告黄某某、被告黄某某各继承16037;被告黄某、黄六某共同继承16039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黄某某、黄某某、黄某某各负担67元,原告黄某某、被告黄某某各负担133元,被告黄某、黄六某共同负担1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中,被继承人黄某某去世后,遗有养老金46800元、土地补偿款利息37313元,该两笔款项属于遗产。被告主张将该两笔款项准备留着买墓地用,而原告要求继承该两笔遗产。在遗产如何分配及关于给被继承人黄某某买墓地的问题上,原、被告应本着家庭团结、和睦的原则,妥善予以解决。
公民依法享有继承权。因被继承人生前未订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故被继承人遗留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进行继承分割。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黄某某、黄某某、黄某某、黄某某、黄七某、黄某某系被继承人黄某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权。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本案中,黄七某先于被继承人黄某某死亡,根据法律规定,应由黄七某的晚辈直系血亲,即黄某、黄六某代为继承。根据相关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黄某某、黄某某、黄某某在赡养被继承人方面所尽赡养义务相对较少,应适当少分,本院就被继承人黄某某的遗产份额酌定予以分配。
黄某与黄六某提出将自己应当继承的份额都给尤某某。待黄某、黄六某取得相应的权利后,对其所应当继承的份额,可由二人自行处理。
对于被告所提出的所领取的土地补偿款的利息曾经给付过原告黄某某部分的款项,原告黄某某不予以认可,且被告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故,对此意见,本院不予以采信。
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 、第五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继承人黄某某遗有的养老金46800元、土地补偿款所产生的利息37313元,总计84113元,由原告黄某某、黄某某、黄某某各继承12000元;原告黄某某、被告黄某某各继承16037;被告黄某、黄六某共同继承16039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黄某某、黄某某、黄某某各负担67元,原告黄某某、被告黄某某各负担133元,被告黄某、黄六某共同负担133元。
审判长:邢超亚
书记员:张建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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