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麻海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浑源县永安镇东方花园小区。被告:张某,男,47岁,汉族,住浑源县王庄堡镇上达枝村。
原告麻海民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原告麻海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麻海民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迎春
书记员:龚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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