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霞,女,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永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丽贤,吉林待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艳凤,男,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永吉县。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公主岭支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中央西路6马路八一小学北20米。
代表人:丛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君隆,吉林钧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魏霞与被告魏艳凤、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公主岭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魏霞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丽贤、大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君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艳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魏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魏艳凤、大地公司赔偿魏艳凤50946.28元,待鉴定后确定具体数额;2.判令大地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保险范围内承担其他项目保险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魏艳凤负担。诉讼过程中经鉴定,魏霞明确诉讼请求为:残疾赔偿金22652.34元、医疗费42525.29元、护理费12565.28元、误工费20512.8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317.5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8400.00元、后续治疗费60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0元、司法鉴定费3100.00元、交通费200.00元、营养费9000.00元、复印费67.6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3日11时40分许,魏艳凤驾驶×××小型轿车沿302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岔路河镇农村商业银行20米处,魏艳凤在制动躲让过程中,与魏霞发生交通事故。永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管理大队认定魏艳凤承担次要责任,魏霞承担主要责任。对魏艳凤承担的责任,魏霞主张30%的赔偿比例。
魏艳凤未作答辩。
大地公司辩称,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在交强险保险期限内,大地公司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解放军222医院门诊票据142.7元、外购药品420元,大地公司有异议,认为两笔奋费用与本案无关联。经审查本院认为,142.7元费用为司法鉴定机构要求复查拍片所发生,外购药品是购买破伤风人用免疫球蛋白1支所发生的费用,两笔费用与本案有关联性,应予采信;2.交通费200.00元大地公司认为没有体现具体时间。经审查本院认为,该证据真实、合法,对本案具有证明力,应予采信;3.对于护理费12565.28元及误工费20512.80元,大地公司对数额无异议,但认为该笔费用属于交强险理赔的医疗费范围内,不应单独主张权利。经审查认为,两笔费用应在交强险理赔范围内计算赔偿,故魏霞的主张应予支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3日11时40分许,魏艳凤驾驶×××小型轿车沿302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岔路河镇农村商业银行20米处,魏艳凤在制动躲让过程中,与魏霞发生交通事故。永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管理大队认定魏艳凤承担次要责任,魏霞承担主要责任。案发后魏霞被送往北华大学附属医院治疗,被诊断为:魏霞左胫腓骨下端骨折、开放性头部损伤、颈部外伤、左裸关擦皮伤、寰枢锥半脱位。2017年4月24日,吉林金星司法鉴定所出具吉金星司鉴所[2017]法临鉴字第290号鉴定意见书,鉴定魏霞为十级伤残;自受伤之日起2人护理7天、1人护理90天;误工180天;营养期限为90天;后续治疗费用6000.00元。
本院认为,魏霞因交通事故伤后住院及受残发生的费用和减少的收入,大地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向魏霞理赔,余款应按照主、次责任比例由魏霞与魏艳凤共同承担。对于魏霞300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诉求,因魏霞在本案中负担主要民事责任,魏霞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魏霞的主要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公主岭支公司赔偿魏霞医疗费10000.00元、伤残赔偿金22652.34元、护理费12565,28元、误工费20512.80元、交通费20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317.50元,六项合计67247.92元,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
二、魏艳凤赔偿魏霞医疗费32525.29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8400.00元、后续治疗费6000.00元、营养费9000.00元、司法鉴定费3100.00元、复印费67.60元,六项合计59092.89元中的30%,即17727.8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
三、驳回魏霞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74.00元由魏艳凤负担950.00元、魏霞负担12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永生 代理审判员 王志刚 人民陪审员 王 录
书记员:朴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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