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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与磁县诚信洗煤有限公司、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魏某某
路林海(河北超群律师事务所)
磁县诚信洗煤有限公司
杨某某

原告魏某某。
委托代理人路林海,河北超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磁县诚信洗煤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申建军。
被告杨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磁县诚信洗煤有限公司、杨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800元,减半收取42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800元,减半收取42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振雷
审判员:张大军
审判员:马红安

书记员:路雪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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