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某,男,1987年3月4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
被告抚顺市顺城区亚某食福某餐饮部,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
被告沈阳亚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南街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诉被告抚顺市顺城区亚某食福某餐饮部、沈阳亚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魏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自行处分自诉权的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6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魏某负担。
审判员 张志坚
书记员: 王楚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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