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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与陈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魏某某
陈某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

原告魏某某。
被告陈某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八一街60号。
负责人张友林,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陈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于2016年1月29日以损失已经获得赔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魏某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魏某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

审判长:乔艳荣

书记员:赵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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