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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西郊营销服务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高某,男,25岁,1992年7月1日,汉族,地址:清苑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西郊营销服务部,地址:保定市竞秀区盛兴西路副15号,联系方式:1392030****法定代表人王连库。

原告高某诉称,……(概述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西郊营销服务部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高某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沈丽梅(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员  沈丽梅

书记员:高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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