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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高阳县国土资源局,地址:高阳县正阳路92号。法定代表人刘永生,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住高阳县。
申请执行人高阳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高国土资罚字【2014】3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请求执行事项有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限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西侧库房1大间,北侧房屋3间,建筑面积共336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3、并处非法占用的土地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共计15800元,在高阳县国土资源局开具《河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交到指定账户。经审查,本院认为,高阳县国土资源局所作高国土资罚字【2014】3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高阳县国土资源局所作高国土资罚字【2014】3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二、对高国土资罚字【2014】3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第二项由高阳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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