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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高连生,男,住所地东辽县。
委托代理人:李彩霞,女,住所地同上。
被告:东辽县良鑫煤矿。
法定代表人:潘忠良,矿长。
原告高连生与被告东辽县良鑫煤矿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彩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东辽县良鑫煤矿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在被告处从事井下工作,自2014年至2015年3月10日被告累计欠原告工资5400元,被告于2015年3月10日给原告打欠条一张,2015年12月16日,被告法定代表人潘忠良又在该欠条上签字。此款,被告至今未给付原告,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工资款5400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2015年3月10日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工资款5400元,事实清楚,有欠据为凭,被告应予给付。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资款54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东辽县良鑫煤矿给付原告高连生工资款5400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执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被告东辽县良鑫煤矿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秀兰
书记员:王大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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