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启东市。
被告:汤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启东市。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汤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媛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某、被告汤某某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648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邻居,被告的丈夫周相平称做工程需要资金,先后三次向原告借款,合计本金60000元,另同意支付利息4800元。借款后,周相平一直未能归还欠款,后周相平死亡。该借款是被告与周相平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被告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未果,故诉至法院。
汤某某辩称,对于丈夫周相平借款的事情毫不知情,自己年事已高,也无力归还欠款。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汤某某的丈夫周相平相识,周相平因需向高某某借款,分别于2013年12月22日借款3万元、2014年10月8日借款1万元、2014年6月8日借款2万元,高某某将借款现金向周相平交付后,由周相平出具了相应金额的借条三份。其中2013年12月22日的借条中,双方明确约定了还款日期为2014年3月30日前,利息按5分息计算,每月利息1500元,其余两份借条未载明还款日期和利息。借款后,高某某多次向周相平催要借款本息,周相平分文未还。周相平于2017年8月24日去世,周相平去世后,高某某以上述债务为周相平、汤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为由,向汤某某讨要,未果,故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由高某某提供的借条、村委会证明及到庭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汤某某的丈夫周相平生前因需向原告高某某借款6万元的事实,由高某某提供的三份借条及庭审陈述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在2013年12月22日的借条中约定借款利息按照月利率5%计算,约定的借款利率过高,本院依法调整为年利率24%,以借款本金3万元、借期三个月的利息计为1800元。上述借款发生于被告汤某某与周相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现高某某主张该债务为汤某某、周相平的夫妻共同债务,汤某某仅表示对周相平的举债不知情,但未能举证对此加以否定,故本院采纳高某某的主张,案涉债务应为汤某某、周相平的夫妻共同债务,现周相平死亡,汤某某作为生存一方应当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汤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高某某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1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20元,依法减半收取71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50元,被告汤某某负担6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2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帐号:46×××65,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张媛媛
书记员: 王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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