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案外人:李新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南区仁泰里***楼5门***号。
申请执行人:高某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
申请被执行人:马志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南区仁泰里***楼3门***号。
申请被执行人:鲁桂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南区仁泰里***楼3门***号。
执行部门在执行高某村与马志安、鲁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李新光于2018年2月26日对执行部分查封的房产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本院在审理高某村与马志安、鲁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5日作出(2016)冀0202民初186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马志安名下的唐山市路南区仁泰里605楼5门902号房产,查封期间自2016年8月31日至2018年8月30日。2012年11月12日,马志安与李新光签订《个人售房合同》,合同约定:”1、李新光购买马志安路南梁家屯房屋建筑面积为83平方米的房屋;2、房屋的转让价格为33.5万元;3、房屋的交付时间为2012年11月12日。”
本院认为,案外人李新光虽在本院查封前与被执行人马志安签订《个人售房合同》,但合同中并没有约定所购房屋的楼号且没有支付购房款的相应收据,故案外人所提异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李新光的异议。
案外人、当事人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对裁定不服的,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丁化大
审判员 温杰
审判员 胡心一
书记员: 郭颖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