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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村民事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案外人:李新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南区仁泰里***楼5门***号。
申请执行人:高某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
申请被执行人:马志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南区仁泰里***楼3门***号。
申请被执行人:鲁桂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南区仁泰里***楼3门***号。

执行部门在执行高某村与马志安、鲁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李新光于2018年2月26日对执行部分查封的房产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本院在审理高某村与马志安、鲁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5日作出(2016)冀0202民初186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马志安名下的唐山市路南区仁泰里605楼5门902号房产,查封期间自2016年8月31日至2018年8月30日。2012年11月12日,马志安与李新光签订《个人售房合同》,合同约定:”1、李新光购买马志安路南梁家屯房屋建筑面积为83平方米的房屋;2、房屋的转让价格为33.5万元;3、房屋的交付时间为2012年11月12日。”

本院认为,案外人李新光虽在本院查封前与被执行人马志安签订《个人售房合同》,但合同中并没有约定所购房屋的楼号且没有支付购房款的相应收据,故案外人所提异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李新光的异议。
案外人、当事人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对裁定不服的,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丁化大
审判员 温杰
审判员 胡心一

书记员: 郭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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