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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树军与张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高树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委托代理人王德丰,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新抚区。
被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东洲区。
委托代理人张杰,辽宁程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树军诉被告张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高树军虽向本院主张被告拖欠工程款,但是,原告高树军至今未向本院提供施工合同、工程款及所欠工程款的任何事实和理由,被告否认拖欠原告工程款,原告未能向法院提出充分的事实及理由,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高树军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80元,返还原告338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述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述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润海 人民审判员  徐延平 人民审判员  尹艳萍

书记员:孙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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