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南昌市湾里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昌市湾里区太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南昌市湾里区。
法定代表人:涂晔,该镇政府镇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昌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湾里区。
法定代表人:熊自愉,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高某某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2016)赣0105民初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如一审法院所述,上诉人高某某的起诉,涉及房屋的征收补偿问题,应当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一审法院以此裁定驳回高某某的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燕 审 判 员 熊达和 代理审判员 李 恒
书记员:姜配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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