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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与南昌市湾里区太平镇人民政府、南昌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Comments0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南昌市湾里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昌市湾里区太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南昌市湾里区。
法定代表人:涂晔,该镇政府镇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昌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湾里区。
法定代表人:熊自愉,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高某某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2016)赣0105民初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如一审法院所述,上诉人高某某的起诉,涉及房屋的征收补偿问题,应当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一审法院以此裁定驳回高某某的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燕 审 判 员  熊达和 代理审判员  李 恒

书记员:姜配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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