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律网!
原告:高成,农民。
原告:王某某,农民。
原告:曹雪超,工人,(系高彦文妻子)。
原告:高靖涵,学生。
法定代理人:曹雪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工人,本案原告之妻,系高靖涵母亲。
四原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倩,河北奔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935959989J。
住所地:唐某市路北区卫国路259。
负责人:张家谋,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超楠,河北江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成、王某某、曹雪超、高靖涵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6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印来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成、王某某、曹雪超、高靖涵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成、王某某、曹雪超、高靖涵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高成、王某某、曹雪超、高靖涵承担。
审判员 赵印来
书记员:杜芳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6 | 中律网保留所有权利 本站由上智科技提供技术支持渝ICP备20007345号-4
使用本网站将受制于明确规定的使用条款。使用本网站即表示您同意遵守这些通用服务条款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