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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成、王某某等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高成,农民。
原告:王某某,农民。
原告:曹雪超,工人,(系高彦文妻子)。
原告:高靖涵,学生。
法定代理人:曹雪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工人,本案原告之妻,系高靖涵母亲。
四原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倩,河北奔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935959989J。
住所地:唐某市路北区卫国路259。
负责人:张家谋,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超楠,河北江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成、王某某、曹雪超、高靖涵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6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印来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成、王某某、曹雪超、高靖涵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成、王某某、曹雪超、高靖涵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高成、王某某、曹雪超、高靖涵承担。

审判员  赵印来

书记员: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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