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
宋湘云
原告高某某。
被告宋湘云。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宋湘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在开庭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在开庭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
审判长:孙安军
书记员: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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