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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
被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骁骁

书记员:马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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