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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与周某某、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石首市。被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被告: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被告:荆州市和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区庄王大道66号。法定代表人:周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易长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被告:蔡绪会,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周某某、秦某某、荆州市和悦置业有限公司、易长林、蔡绪会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11月15日作出(2018)鄂1081民初152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荆州市和悦置业有限公司、易长林、蔡绪会的所有银行帐户及周某某名下的帐号为××××的农商行帐号。现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请求解除对上述银行帐户的冻结。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视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荆州市和悦置业有限公司、易长林、蔡绪会名下所有银行帐户及周某某名下帐号为××××的农商行帐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曾立宏

书记员: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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