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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高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吉林省大安市。被告:王某,男,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大安市。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大安市。
高富诉王某、张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高富于2018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在庭外达成和解,高富申请撤诉,自愿处分权利,本案无继续审理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高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0元减半收取60.00元由高富负担。
审判员 张作瀚
书记员:华卫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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