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家珍
李庆兵(河北博尚律师事务所)
河北电影制片厂
封丽媛(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
平实仁某传媒广告(北京)有限公司
马路
湖南缘润文化投资有限公司
杨志顺
湖南润孚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家珍,工作单位:中央数字书画频道河北制作中心。
委托代理人:李庆兵,河北博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电影制片厂。住所地:石家庄市槐中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申晓义,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封丽媛,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实仁某传媒广告(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218-1b4a431。
法定代表人:何玉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路,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缘润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218号和府大厦501室。
法定代表人:徐康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志顺,平实仁某传媒广告(北京)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润孚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开发区望城坡振兴路麋谷生物园。
法定代表人:甘立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志顺,平实仁某传媒广告(北京)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高家珍因与被上诉人河北电影制片厂、平实仁某传媒广告(北京)有限公司、湖南缘润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湖南润孚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石民五初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高家珍的委托代理人李庆兵,被上诉人河北电影制片厂的委托代理人封丽媛,被上诉人平实仁某传媒广告(北京)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路、被上诉人湖南缘润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湖南润孚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志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认为二者相同的地方是:事件发展脉络结构、人物角色设置、戏剧冲突、认识生活的方式及构思方式、多处故事情节,经比对,剧本《青山幽梦》与电影《天那边》是两部不同的作品,《青山幽梦》讲述的是山村青年进城打拼,追求自己梦想的故事。《天那边》讲述的是大学生到山村支教、最后献身农村教育事业的故事。上诉人主张二者相同的地方实际上不相同,也不存在实质性相似。作品是运用不同形式对于思想观念的表达。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对于思想观念的表达,而不保护思想观念本身。《青山幽梦》与《天那边》均涉及爱情、事业、城乡时空等元素。这些内容属于思想观念的范畴,本身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且上诉人没有提供二者在对白等作品表达上存在相同或相似之处的证据。故高家珍诉《天那边》侵犯《青山幽梦》著作权,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提交的《天那边》电影光盘显示该电影由平实仁某传媒广告(北京)有限公司、湖南缘润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湖南润孚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联合出品,与河北电影制片厂无关,故关于高家珍对河北电影制片厂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另外,剧本《青山幽梦》属于文字作品,原审认定属于戏剧作品认定错误,应予纠正。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上诉人高家珍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上诉人认为二者相同的地方是:事件发展脉络结构、人物角色设置、戏剧冲突、认识生活的方式及构思方式、多处故事情节,经比对,剧本《青山幽梦》与电影《天那边》是两部不同的作品,《青山幽梦》讲述的是山村青年进城打拼,追求自己梦想的故事。《天那边》讲述的是大学生到山村支教、最后献身农村教育事业的故事。上诉人主张二者相同的地方实际上不相同,也不存在实质性相似。作品是运用不同形式对于思想观念的表达。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对于思想观念的表达,而不保护思想观念本身。《青山幽梦》与《天那边》均涉及爱情、事业、城乡时空等元素。这些内容属于思想观念的范畴,本身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且上诉人没有提供二者在对白等作品表达上存在相同或相似之处的证据。故高家珍诉《天那边》侵犯《青山幽梦》著作权,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提交的《天那边》电影光盘显示该电影由平实仁某传媒广告(北京)有限公司、湖南缘润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湖南润孚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联合出品,与河北电影制片厂无关,故关于高家珍对河北电影制片厂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另外,剧本《青山幽梦》属于文字作品,原审认定属于戏剧作品认定错误,应予纠正。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上诉人高家珍承担。
审判长:张晓梅
审判员:张守军
审判员:崔普
书记员:祁立肖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