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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市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鄢某某、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某支行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高某市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某市高某大道196号。
法定代表人:陈小宗,董事长。
被告:鄢某某,男,汉族,住高某市。
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某支行,住所地:高某市瑞州中路。
负责人:邓东华。

原告高某市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鄢某某、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某支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高某市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因案情发生变化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市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8元,依法减半收取为209元,由原告高某市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况国良

书记员:石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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