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守成
张子美(北京博天律师事务所)
贾某某
陈海彬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守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子美,北京市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陈海彬,男,汉族,农民。
上诉人高守成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10)长民初字第7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贾某某为高守成承包的工地提供劳务,事实清楚。贾某某应得的劳动报酬,有其提供的高守成会计张兵出具的证明为证,证据确凿。该证明载明贾某某日工数、包工数、借支及欠款数,应作为高守成欠贾某某劳务费的证据。高守成上诉称所欠贾某某劳务费已结清,因其提供的支付单据载明的劳务费金额少于张兵出具证明载明的欠款数额,该支付单据仅能作为已付款证明,不能作为劳务费全部结清的证明,高守成还应向贾某某支付剩余欠款。高守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高守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贾某某为高守成承包的工地提供劳务,事实清楚。贾某某应得的劳动报酬,有其提供的高守成会计张兵出具的证明为证,证据确凿。该证明载明贾某某日工数、包工数、借支及欠款数,应作为高守成欠贾某某劳务费的证据。高守成上诉称所欠贾某某劳务费已结清,因其提供的支付单据载明的劳务费金额少于张兵出具证明载明的欠款数额,该支付单据仅能作为已付款证明,不能作为劳务费全部结清的证明,高守成还应向贾某某支付剩余欠款。高守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高守成负担。
审判长:郝昭
审判员:孙峰
审判员:刘强平
书记员:刘艳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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